公司要求背景调查,我可以拒绝吗?
公司要求背景调查,我可以拒绝吗?
背景调查是现今求职市场中很常遇到的状况,很多求职者第一次遇到时都会有些紧张,害怕公司为何要索取这些隐私资料,像自己被「调查身家清白」的感觉,到底「Reference Check」是做什么用的呢?在职中可以拒绝吗?
什么是 Reference Check?
我可以拒绝提供 Reference Check 吗?
如果我真的没有前公司主管的联系方式该怎么办?还可以找哪些人帮忙呢?
雇主真的可以对求职者作资历查核吗?
最近陆陆续续面试了多家公司,发现有些公司会做 Reference Check,要求提供前主管联系方式。
由于牵扯到个资的问题,我能够拒绝提供吗?请问 Reference Check 会影响到最终的录取结果吗?
什么是 Reference Check 资历查核?
「Reference Check」的中文名称为「资历查核」,其实本身并不可怕。
通常用在完成履历筛选、也完成求职者的面试之后,企业对求职者有一定程度的兴趣,因此希望针对过去的资历、工作表现、职场评价作一些简易的真实性评估,确认求职者是否在面试过程中有所隐瞒,因此一般会请求职者提供过去共事过的主管、同事,甚至是客户的联络方式,以供询问确认。
前辈A经验分享:对方人资希望可以藉由Reference Check来多了解你过去的工作绩效、人品、态度、人际关系等。
所以只要行得正坐得端、是不用太过担心的,我们来看看职场前辈们会怎么建议我们处理这件事吧!
我可以拒绝提供 Reference Check 吗?
前辈A:拒绝提供当然可以,但大多数结果会是不录取。若是最后一份工作跟主管相处不睦,或是在职中不方便提供,可以提供更之前工作的主管联系方式。
前辈B:要提供呀,但对方也上过班,知道上班就这回事;通常都是面试过才会有CHECK,所以大可先提,面试时再说明,矛盾情况,多数可理解。
如果我真的没有前公司主管的联系方式该怎么办?还可以找哪些人帮忙呢?
你好,最近面试碰到了 Reference Check,该人资很坚持的要我前间公司主管的联系方式,不过我并没有前间公司主管的联系方式,加上前公司都是透过内部通讯软件做沟通,所以我根本无法联系到我的前主管,而我有填写别间公司直属主管的联络方式,但是该人资很坚持的要我提供前间公司主管的电话,该人资说如果无法提供,后面的流程就无法进行,结果就收到感谢函了。
如果碰到这种状况,我该如何解决呢?
想请问前辈们,目前有幸能获得某半导体设备商的面试机会,在人资邀请面试信里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表中需填上推荐人,我可以找谁做我的推荐人会较恰当呢?因目前还在职但表现普普…比较不太想找现职的主管…
前辈A:您好,可以透过前公司同事找到前主管。如果连前公司同事你也都找不到人,那就表示您的人际关系或许存在一些问题。公司想透过您前公司主管知道您的表现,或是所说是否属实?
前辈B:通常第一优先是提供直属主管,另外若这家人资没有特别要求,也提供几位过去跟你共事过的同事甚至是客户,不管提供哪位作为 Reference Check 的人选,职场礼貌上都应该事前通知对方。
雇主真的可以对求职者作资历查核吗?
尽管有很多职场前辈的分享,说明「Reference Check」其实并不可怕、而且是面试常见的既有流程,但还是让很多求职者心生疑虑,因为其中涉及很多的个资讯息,这么做真的不会有问题吗?没有法律责任吗?
企业征才找人不易,找对人更不易。透过科学工具或是对应征者实施人事查核均是甄选方法之一种。
雇主实施人事查核作业(Reference Check)旨在查核应征者所表述之学历、经历、工作内容、工作表现、工作成就、他人评价等相关数据之正确性与完整性,被查核者通常是应征中高阶主管职务或关键职务之人,以做为雇主是否最终录用的重要参据。
人事查核作业所取得之应征者个人资料与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2项第2款所定雇主不得要求应征者提供非属就业所需之隐私数据,是否有所关联?依照该法施行细则第1条之1第1项第3款规定隐私数据报括:「个人生活信息:背景调查。」,质言之,二者并不相同,前者是以工作职场信息为范围,后者则是以个人生活信息为范围,且雇主此一征才作为应是符合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第1条之1第2项规定参看)。
企业人资对应征者实施人事查核作业,其取得应征者被征询资料的行为,是属于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规定的「搜集」行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条、第19条参看)。相对而言,被征询的对象(例如前雇主)所提供的被征询数据,则是属于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但书参看)。
为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企业人资于实施前应取得应征者的同意。业界实务上多是于应征者前来面试时,即向应征者告知需要实施的目的,并请应征者于备妥的书面上签署表示同意。企业人资实施时,应将副本提供予被征询对象收执,俾使双方皆能适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