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调查取证方法
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规则)修正案为企业调查和收集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据提供了“新方法”,值得关注。由于新的证据规则进一步澄清和完善了一些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变化趋势,这些方法在竞业限制纠纷中更具可行性。
要求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是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免受激烈商业竞争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竞争对手恶意挖走员工的重要措施。然而,从同一业务的其他公司招聘员工是公司获得人才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公司会通过逃避和隐瞒来协助那些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人员),以阻碍前雇主的竞业限制调查、证据收集和法律行动。
一种常见的做法是,新雇主会安排竞业限制人员与不在同一行业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该第三方企业支付其工资和福利,但竞业限制人员实际上为新雇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调查和收集违规行为存在的证据,成本和风险也相当高。
笔者认为,企业应注重三种方法。
法院调查令
通过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有两种方式:
(1)前雇主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直接根据调查令进行调查;以及
(2)前雇主申请法院进行直接调查。公司可以通过上述方法进行调查,收集自己难以直接获得的证据。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要求调查的常见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2) 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3)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记录;以及
(4)第三方公司与新雇主之间的合作协议。
公司提交的申请应包含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所服务的公司名称、居住地、调查和收集的证据内容、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原因、待证明的事实和证据的明确线索。
由于这两种方法只能在法庭听证阶段有效应用,公司需要灵活运用诉讼策略,尽快将案件转入法庭听证阶段。
书面证据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人员持有的一些文件证据可以直接或间接反映他们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例如竞业限制人员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人员可能没有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可能是在争议发生后签订的。这将反映他们与第三方公司劳动关系的真实性。
竞业限制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记录了他们的工作职位和部门,可以间接反映竞业限制人员是否实际从事与以前工作相同或相似的工作,进而可以表明他们是否有竞争行为。
除劳动合同外,公司还可以要求竞业限制人员提供聘书、电话记录、微信或短信通信记录等,这也可能反映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在这里,公司应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注明以下信息: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名称或内容;(a)该等文件证据须证明的事实,以及该等事实的重要性;以及能够证明竞业限制人员持有此类文件证据的证据,以及他们应该提交此类文件证明的原因。
如果竞业限制人员否认持有文件证据,法院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根据法律、习俗等,对文件证据是否在竞业限制人员的控制之下作出综合判断。
法庭质询
根据新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义务对案件事实作出真实完整的陈述。在许多竞业限制限制案件中,竞业限制人员可以选择不出庭,并让其代理人参加庭审,以避免对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然后,代理人会以不熟悉情况、需要与客户核实等借口拖延听证会,从而蒙混过关,让事情悬而未决。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竞业限制人员出席法庭听证会,就事实作出直接陈述,并回答有关相关事实的问题。公司还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一步询问或查询竞业限制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相关细节,以揭露其隐瞒行为。
公司甚至可以根据竞业限制人员的声明和答复,进一步向法院申请处罚,理由是竞业限制人员及其代理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以阻碍法庭审理。
新的证据规则为竞业限制的调查和处理提供了新的方法。然而,企业仍需提前调查,以获取某些初步证据和线索,从而充分解释其获得法院命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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