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忠诚义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该公司从事电竞行业。双方签订自2023年10月9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岗位为运营经理。
张某曾签订《员工自律承诺书》,承诺“严禁其他有违公司规章制度、行业规范、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行为”,若有违反,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予解聘处分。
后某公司发现张某私下与公司客户接洽电竞行业内小有名气的某活动项目,过程中提及如能对私打款可给予低报价,并邀请下属陈某某一起私下承接该业务,给予一定的报酬。后张某与客户未能达成一致,客户联系了公司其他员工,最终仍由某公司承接该业务。
之后某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违职业操守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劳动者绕过用人单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主动向客户提出对私付款报价低的方案,并拉拢下属一起参与。对此,无论公司事后是否成功承接该项目以及以何种价格承接该项目,其行为都明显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忠诚义务,有违基本的职业道德;况且《员工自律承诺书》中亦有警示,如果实施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予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不仅私自与公司客户接洽寻求私单,还纠合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员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也有违职业操守,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后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
忠诚义务不仅是诚信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劳动契约最本质的内容。其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劳动者正当行事,忠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忠诚义务是员工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无需另行约定,以此倡导诚实尽责的职业道德风尚,弘扬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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