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入职竞业公司的风险
背景事实
老陶在XGD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老陶在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从事与XGD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协议附件中列明存在与XGD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同类公司,其中包括A公司。
老陶从XGD公司离职后,与T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邮件方式向XGD公司人事报备了入职信息、个税缴纳证明、社保费缴纳证明等材料。T公司的经营范围与XGD公司无重叠,也不在XGD公司列举的竞业公司名单内。
后来,XGD公司发现老陶多次出现在A公司,认定老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此双方发生争议,XGD公司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老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庭审过程
在开庭过程中,老陶辩称自己经常出入A公司,是因为A公司系T公司客户,自己作为T公司员工,有义务至A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XGD公司则提供了T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XGD公司在该注册地址拍摄的视频。根据该注册地址楼层索引牌及XGD公司在该地址拍摄的视频,该楼栋中实际并没有T公司的办公场所,整层都是A公司的办公地点。而且,T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T公司目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并没有实际的办公地及经营场所。XGD公司由此提出,T公司实际是A公司为帮助老陶这样的员工规避竞业限制约定、委托帮员工缴纳社保费的“皮包公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
焦点分析
根据XGD公司提供的视频及照片,足以证明老陶连续数天出现在A公司办公区域且有独立工位。此外,T公司的注册地与A公司的实际办公场所重叠,结合T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T公司目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可以判定T公司的经营场所、工作环境、考勤管理、经营状况均不符合独立公司的运营常理,其对老陶的实际用工行为存在疑点。考虑到劳动者为了规避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风险而可能采取隐蔽手段,不能苛求用人单位承担过多举证义务。在老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认定老陶实际为A公司提供劳动、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虽然老陶与T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系以间接形式至A公司工作,该“借壳”入职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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