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后果-竞业限制知识大全|极兔竞调

来源:本站 时间:2024-11-08

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驳回公司诉求

通常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约定的方式,限制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离职时签订了就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目前,就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金约定的效力问题,尚未

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案多方面因素考虑,法院认定在职期间的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公司的全部诉求。

1️、案情简介

劳动者2019年入职用人单位从事电商运营岗位工作,劳动者在入职前在其家庭共同经营的公司持有股份,该公司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存在

重合,2021年劳动者离职,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包括在职期间且落款时间为劳动者入

职时间,劳动者未注意到该细节在协议上签字,后用人单位提起仲裁,以劳动者在职期间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

求劳动者支付196万元高额违约金。东一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案件经劳动仲裁及一审程序,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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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判结果:

驳回公司要求劳动者支付196万违约金的全部诉求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者陈述的事实情况,首先申请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签名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比较遗憾,鉴定结果无法判断签名形成时间。

因此律师从法律规定本身提出了答辩意见,主要观点为,

第一,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仅规定在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主张违约金,

对于在职期间未作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第二,劳动者在职期间负有当然的竞业限制义务,若有违反,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完全有合

法救济途径;

第三,劳动者在入职时已经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简单背调发现,但却未提出任何异议;

第四,鉴定结论虽然无法确认签名形成时间,但鉴定结论也同时提到竞业限制协议所盖公章明显与劳动合同上公章不一致,因此盖

章时间存疑。

最终,劳动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基本支持员工答辩意见,驳回用人单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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