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协议,公司要如何取证法院才会认可?
员工签署《竞业协议》后,离职后违反竞业协议,偷偷在竞争对手公司上班。那么,原公司要如何调查取证,最终法院才能认定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而能判员工败诉?
这是一个非常有水平的问题,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一般需要企业获得以下强有力的证据材料,法院才会判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令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其中,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即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原则,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那么,在竞业限制案中,主要的证据材料有:
1、进入竞争对手办公室的视频资料
这是诉讼案中最为直接、也是最为有效的证据材料。只要该证据满足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法院即可以直接判定员工是以竞争对手工作。
2、社保、劳动合同、公积金、个税等信息
如果能够直接找到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社保与个税信息,那么也是直接的有效证据。但在现实中,员工不会直接跟竞争对手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与公积金。而是与一个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然后由人力资源公司将员工派遣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
3、竞争对手财报、官方媒体的报道
可关注竞争对的官方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官网,看看是否有前员工的相关报道。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关注其财报。
4、申请调查令,由法庭或律师进行相关调查
可申请调查令,由法庭或律师,调查员工的相关消费记录,看其是否在竞对办公室周边有过消费记录,用以佐证其是否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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