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中,具体的取证责任该如何划分?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原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1415。
用人单位的特殊责任:由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掌握着更多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因此,如果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这些证据;若不提供,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1415。
劳动者的初步举证: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需要提供初步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如劳动关系的存在、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等15。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15。
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例如在社保局、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保存的证据14。
无效证据的排除:某些证据可能因违法获取或不符合证据要件而被排除,如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以及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等14。
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因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涉及劳动关系、入职离职时间、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多个方面15。
证据的种类: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