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中,个人或律师调查的权利与边界在哪里?
法院职权与调查取证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一定的职权,包括程序控制权、程序事项裁决权、调查取证权等1。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法院可以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调查取证权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程序性事项之内,不应超越这一范围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1。
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辩论主义是指当事人承担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法院不得作出与当事人诉讼上自认不同的判断。职权探知主义则指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规定了5种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等4。
民事诉权滥用及法律规制:民事诉权的行使应当有边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和国家利益。滥用诉权的行为,如无诉权提起诉讼或超出正当界限行使诉权,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2。
释明权与事实认定权:法院拥有释明权,即向当事人发问的权利,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明确诉讼请求等1。同时,法院需要通过审查最终认定真实的事实,并以该事实为基础适用法律对实体争议作出裁判1。
家事审判中职权探知的限度:在家事审判中,职权探知的限度需要考虑审判的前提与逻辑位阶,以确定职权探知的边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