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项目中的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执行吗?
收购项目中的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执行吗?
许多公司将其关键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视为需要保留和维护的资产,并认识到这些人可以为组织增加价值。为了防止这些资产落入竞争对手的手中,公司经常诉诸非竞争协议。然而,当公司被收购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收购公司是否能够从这些不竞争契约中受益。这个问题最近在西门子医疗解决方案健康服务公司诉 Brian J. Carmelengo(USDC,ED)一案中出现。宾夕法尼亚州,CA 01-816。与许多法律问题一样,答案是:这取决于情况。
如果公司维持存在,竞业限制不受影响。
如果收购是股票购买,并且被收购公司(我们称之为B公司)保持独立存在,则竞业限制不受影响。 B 公司仍将继续执行该协议。然而,当 B 公司并入 A 公司或收购采取资产购买的形式时,答案就不太清楚了。
根据宾夕法尼亚州法律,雇佣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得转让给继任雇主,除非 (1) 协议中包含明确的可转让性条款,或 (2) 有证据表明雇员同意转让。在All-Pak, Inc. v. Johnston , 694 A.2d 347, 351-52 (Pa. Super. 1997) 中,法院解释道:
不可转让的限制性契约
强有力的政策理由是限制性契约不可转让这一结论的基础。鉴于限制性契约被认为是对雇员谋生权利的限制,因此应对其进行狭义解释;如果没有明确的可转让性条款,法院应该犹豫是否将其写入合同。
当 B 公司因合并而“消失”时,这些政策考虑因素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可执行性产生了重大疑问。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家初审法院裁定,考虑到All-Pak中表达的考虑因素,继承公司是否通过股票购买收购了前雇主并不重要。法院表示:
重点不应该是旧雇主和新雇主之间的关系,而是雇员和新雇主之间的关系。 All-Pak 中提到的强烈政策考虑因素承认,雇佣关系是雇员与雇用他以及他选择为之工作的公司之间的个人事务。除非雇员明确同意可转让性条款,否则雇主不得将其视为某种动产,像文件柜一样转让给继任公司。
截至目前,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尚未有机会裁定因收购多数甚至 100% 股票而导致的控制权变更是否会影响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收购条款,竞业限制可以强制执行
乔伊纳案表明,股票收购后竞业限制是否继续有效将取决于被收购公司管理层的变动如何影响竞业限制下的员工。在乔伊纳一案中,法院指出,所有员工都被召集参加会议,新东家提出了新的福利方案,这意味着旧福利方案的福利大幅减少,分发了新的员工手册,员工有义务承认,工资支票被取消。由收购公司签发,并且收购公司在 W2 表格上被列为雇主。
因此,乔伊纳法院认为,股票收购实际上终止了原告与其前雇主的雇佣关系。然而,由于收购涉及股票交易,其中原雇主尽管是空壳公司,但仍然拥有独立的公司存在,因此原雇主能够强制执行竞业限制。然而,重要的是,竞业限制被视为自收购之日起开始生效,即使雇员仍受新雇主雇用。
例如,如果一名员工签署了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并在被收购后在新雇主工作了两年,那么从那时起,他或她将不受任何限制。
公司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不确定性
公司可以通过采取某些措施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该领域的不确定性。首先,公司可以在其竞业限制协议中包含明确允许转让的条款。或者,收购公司可以获得员工明确同意的雇佣合同转让。除此之外,考虑到反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强有力的公共政策,收购后通常的变化和员工关系可能会被认为是竞业限制随着收购而终止的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