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在德克萨斯州可执行吗?
为了在德克萨斯州可执行,竞业限制的范围必须合理
德克萨斯州法院已经认识到,对员工流动性过于广泛的限制不利于自由市场。因此,并非所有非竞争协议(即限制性契约)在德克萨斯州均可强制执行。为了根据德克萨斯州法律有效,不参加比赛的承诺必须“附属于其他可执行的协议”。
那么,限制的 范围必须是合理的。
“否则可执行的协议”要求仅仅意味着合同双方必须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在 20 世纪 90 年代和 2000 年代,是否存在“否则可执行的协议”是很多诉讼的主题。对于随意雇用的员工来说尤其如此。
德克萨斯州的一名随意雇员通常会辩称,雇主承诺的任何报酬(例如专门培训)都是“虚幻的”,因为从理论上讲,该雇员可能会在收到之前被解雇。多年来,这一论点一直被德克萨斯州法院所接受。
然而,2006 年,当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发布 Sheshunoff 意见时,一切都发生了变化。在那里,法院认为,一旦实际提供了对价,对随意雇员的承诺就可以成为有效协议的一部分。这是一项重要的控股,它排除了与考虑竞业限制相关的大量潜在诉讼。
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的其他几起案件增强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可执行性,最终在 2011 年的达信美国案中达到顶峰。该案中,法院认为,雇主为换取雇员承诺不竞争而付出的代价不必“引起”限制竞争的需要。相反,这种考虑必须与限制竞争的需要“合理相关”。在适当的情况下,诸如机密信息、商业秘密和保护商誉的需要等考虑因素可以满足这一标准。
在得出这一结果时,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指出“德克萨斯州宪法保护合同自由”。但法院也重申了对竞业限制的立法限制。法院指出,“不合理的限制”可能“阻碍合法竞争”。
在 Marsh USA 案的一致意见中,威利特法官告诫法官“当竞争变成不公平竞争,以及当限制变成不合理或不必要的限制性限制时,要进行预判”。他说,德克萨斯州的法律“不允许保护主义”,而且竞业限制不能防止“普通竞争的伤害”。
因此,特定德克萨斯州不竞争协议是否可执行的问题的答案是, 这取决于……。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员工真正想知道的是,如果我在德克萨斯州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我会怎样?
如果我违反德克萨斯州的竞业限制协议,我会怎样?
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必须审查合同本身以及个人情况。
此外,竞业限制协议即使有有效对价的支持,其范围也必须合理。有些竞业限制是不合理的,因为限制的期限、地域范围或者限制的活动范围太宽泛。
即使竞业限制根据德克萨斯州法律有效,也不意味着雇主提起诉讼以执行该协议将自动获胜。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员工可能有多种抗辩理由。例如,雇主的不洁之手可能会成为禁令救济的辩护理由。或者,寻求临时禁令的雇主可能没有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或者可能有充分的法律补救措施。必须仔细分析每个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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