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案件判决分享(八)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0民终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西城区丹尼尔世纪广场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大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夏村镇胜利街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乳山市大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海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王某不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0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翔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王某的违约行为给翔海公司造成了何种程度的经济损失。且王某已申请一审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酌减,但一审法院未予理睬,也未说明理由,存在程序错误。1.翔海公司有义务举证证实王某违约行为的相应后果,翔海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就表明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8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翔海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实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发生及经济损失的程度即具体数额;如没有提供,则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翔海公司辩称,王某对其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进行上诉,一审对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王某不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30日,翔海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王某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王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翔海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日,翔海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还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载明:“1.乙方承诺: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从事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活动,尤其是有关海景房销售等。乙方同时承诺如果其配偶或其他亲属从事本条所列活动,亦视为乙方违约。2.作为乙方遵守离职后两年内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甲方在乙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随同工资发放(累计发放≧24个月),具体标准为3000元/月,乙方认可该标准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5.乙方若违反本合同之竞业限制义务之任何决定,则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整;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的开支;甲方律师费;甲方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或乙方及乙方所在公司从每件与违法行为直接关系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之积;等等;)。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9.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全部内容,且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自愿签署本合同……”。2019年1月1日,翔海公司任命王某担任西部战区区域总监。2019年2月1日,王某、翔海公司双方签订《大海股东协议》,该协议亦约定了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及3000000元的违约金。
另查,翔海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房产营销、策划;房产信息咨询、房产中介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烟台龙口市旅居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成立,王某任监事职务。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济服务;二手房销售、市场营销策划、房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翔海公司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王某支付股金75000元、承担亏损592273元,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5日作出乳劳人仲案字〔2021〕第200号仲裁裁决:1.王某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乳山市大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00000元;2.同意乳山市大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要求王某支付股金75000元、承担亏损592273元的仲裁请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王某、翔海公司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在卷为证,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翔海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王某和翔海公司均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王某在经营范围与翔海公司类似的烟台龙口市旅居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任监事职位,该行为已经违反双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王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对王某要求不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000000元的诉请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第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乳山市大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王某应否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的问题,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王某与翔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合同》中均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其中《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王某若违反合同之竞业限制义务的任何决定,则应支付翔海公司违约金3000000元。2019年2月1日王某与翔海公司签订的《翔海房地产股东协议》再次约定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及若违约王某应支付3000000元违约金。王某作为翔海公司负有保密的管理人员签订上述协议后,理应依约遵守,但王某签订上述协议一年有余即在经营范围与翔海公司类似的烟台龙口市旅居房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任监事职务,该行为已违反其与翔海公司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一审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某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3000000元,此后双方签署的《翔海房地产股东协议》中仍约定违约金数额为3000000元,上述两份合同对王某应当承担违约金之情形和数额约定的均明确且具体,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其签署上述合同的法律后果,其在上述合同中签名捺印予以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故本院对王某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本案中,翔海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要求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有合同依据,翔海公司并未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王某提出的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