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为50万元,是否显失公平?
【司法观点】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中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首先,在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员工根据其A6的岗位级别应承担的违约金标准为500000元,而公司的违约金标准则为“迟延时间甲方将按照应付补偿金总额的3%/月”,虽从绝对金额来看双方的违约金标准有一定差距,但结合双方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经济补偿为10615元/月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较为对等的。其次,员工也从未因相应条款显失公平而主张过撤销权。故,不能认定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
【当事人】
谢某、重庆某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A公司)。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首先,在双方的《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谢某根据其A6的岗位级别应承担的违约金标准为500000元,而A公司的违约金标准则为“迟延时间甲方将按照应付补偿金总额的3%/月”,虽从绝对金额来看双方的违约金标准有一定差距,但结合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10615元/月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较为对等的。其次,谢某也从未因相应条款显失公平而主张过撤销权。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谢某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807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5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