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连号发票报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公司解雇合法吗?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4-17

司法观点

公司提交的发票及明细能够证明员工存在在不同地方使用同一连号发票报销、不同城市不同时间出差使用连号交通单据报销等问题,员工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员工存在虚报发票的情形。

公司在《奖惩条例》(2006版)中违纪处分制度2.5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查证有具体事实者,立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虚报业务费、加班费或其他费用……员工虽对该奖惩条例的民主制定程序有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认定该奖惩条例合法有效。员工签字确认已经学习了该条例内容,公司依据《奖惩条例》(2006版)的规定认定员工的上述虚报发票行为违反上述规章制度,通过工会决议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申请人韦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法院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韦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错误,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

1.韦某不存在虚报业务费用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韦某虚假报销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

韦某的岗位为检验员,对发票的真伪并不具备辨识能力和义务,且票据无效并非是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公司所称存在问题的发票及报销发生在公司违法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前近两年的时间里,相关发票无法证明为韦某所提交,更无法证明韦某存在虚报事实。

韦某按公司的工作安排去不同的地方出差,行程客观存在,费用实际发生,不存在虚假报销、故意或恶意窃取公司财产的行为。

2.公司提交的《SGS奖惩条例》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该奖惩条例既未向韦某公示,也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公司提交的2006517日的工会会议记录并未体现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对相关制度文件进行讨论以及提出方案和意见。

公司提交的韦某入职时签收文件的目录,只是韦某入职的手续,该文件目录与工会会议记录目录记载不一致,且不能证明已经实际下发并进行了贯彻。

3.韦某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公司提交的《SGS奖惩条例》内容前后矛盾,且按照该奖惩条例的规定,只有给公司造成2万元以上的损失时,才会适用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韦某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系滥用解除权。

4.公司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所提交的工会文件没有加盖公章,且其汇报的落款时间为2017928日,总工会在北京,当天回复既违法又与常理不符。公司提交的工会文件真实性不应采信。

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公司与韦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

1.公司的《SGS奖惩条例》(2006版)将虚假报销、骗取费用等不诚实的行为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项,韦某存在相应的事实,公司依据公司奖惩条例的规定,与韦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依法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SGS奖惩条例》(2006版)经民主程序制定,向韦某公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公司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

原审中公司提交的发票及明细能够证明韦某存在在不同地方使用同一连号发票报销、不同城市不同时间出差使用连号交通单据报销等问题,韦某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

原审判决认定韦某存在虚报发票证据充分。

公司在原审提交的《SGS奖惩条例》(2006版)中违纪处分制度2.5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查证有具体事实者,立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虚报业务费、加班费或其他费用……韦某虽对该奖惩条例的民主制定程序有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原审认定该奖惩条例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韦某签字确认已经学习了该条例内容,公司依据《SGS奖惩条例》(2006版)的规定认定韦某的上述虚报发票行为违反上述规章制度,通过工会决议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韦某虽对工会决议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竞业.jpg

原审判决驳回韦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定驳回韦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索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1409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5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