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湖南长沙调到上海,公司以旷工解雇合法吗?
【司法观点】
公司为了用工便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等。对此类情形,应结合实际用工岗位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员工为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负责的公司业务范围广,可以将工作地点约定的范围适当扩大。如员工仅为普通工作人员,则应当对工作地点的范围作适当限制。
公司变更员工工作地点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判断公司异地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理变更时,应以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对员工劳动报酬、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等作为判断标准。
员工长期在湖南省长沙市工作生活,公司未提供相应便利条件方便员工赴上海市工作,亦未与员工协商即单方对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明显缺乏合理性。在公司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地点对员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员工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公司以员工未按时报到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当事人】
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姚某。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X公司在长沙友谊商城专柜撤柜后,将姚某调至上海专柜工作,但姚某的职位亦仅系一名营业员,姚某系湖南本地人,长期工作生活均在长沙,X公司在未与姚某进行协商的前提下,要求姚某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工作,且X公司未对姚某来沪后的工作生活进行妥善安排,故而X公司调整姚某岗位缺乏合理性。因此,X公司认为姚某未在2019年4月12日之后至上海生活馆SOFEYA专柜报到即为旷工,并据此解除与姚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之行为欠妥,故姚某要求X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X公司不同意支付此款,本院难以支持。现X公司、姚某双方均同意以2,897.01元为计算赔偿金的基数,本院予以确认。姚某系因非本人原因被安排至X公司处工作,其在Y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至X公司处的工作年限,经计算,X公司应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85.05元。
二审法院认为,姚某长期在湖南省长沙市工作生活,X公司未提供相应便利条件方便姚某赴上海市工作,亦未与姚某协商即单方对姚某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明显缺乏合理性。故X公司以姚某未按时报到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属违法。姚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在未获全部支持的前提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诉请系基于X公司同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一审法院为避免讼累,径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5760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4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