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1、我国对于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条款如下: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法定内容
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下称《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