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关于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目前没有任何国家或地方的,可以依据或参考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这条规定主要是讲约定违约金要公平合理。
违约金包括惩罚性违约金(意在惩罚违约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和补偿性违约金(意在补救对方损失,实现合同的目的),在平等主体前提下的合同法领域内,采取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原则和促进就业的社会需求下,对劳动者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不大可能被司法裁决接受。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大致可以理解为补偿性的,如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一样。因此,违约金标准事实上的参照是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单位的损失。如果违约金与造成的单位损失是相称的,就是合理的,有效的如果违约金显然大于会造成的损失,就是不合理的,会被调整的。从单位的立场看,精明的做法是,违约金先约定高些再说,发生纠纷后调低可以,调高就比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