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时的行动选择
如果董事总经理违反了公司忠诚义务所规定的不竞争条款,公司有多种行动选择:首先,可以要求停止竞争。此外,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向董事总经理要求赔偿或返还利润没收意义上的收益。后者的优点是公司不必证明它也会实现这一利润。
就合同不竞争条款而言,实践证明通过合同处罚来确保这些条款是有用的。这对公司来说有一个好处,即一旦发生违规行为,无需对损害金额或总经理的反竞争收入提出争议。如果实施竞业限制条款,则应支付合同违约金。此外,与损害赔偿相比,合同处罚通常与过错无关,其优点是无需提供有罪违反不竞争条款的证据。
公司之间合作供应协议以及公司采购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
公司之间的不竞争条款是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与反垄断法相关。然而,在某些条件下它们是被允许的。
如果有必要保护合同伙伴免遭另一合同伙伴不诚实地利用专有技术或客户数据,则非竞争条款是允许的并且作为合同附带协议有效。例如,决定性因素在于,不竞争条款是否是合作中固有的,以至于它的成立或失败,即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的防止偷窃客户和相互竞争的保护,合作将不会成为双方的选择。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禁止任何竞争活动,则该条款无效。然而,例如,可以禁止合同伙伴将另一方的专有技术或其客户群用于竞争目的,只要该禁令在主题、空间和时间方面受到限制。
作为公司收购协议的一部分,卖方通常被禁止与被出售的公司竞争。那么,不竞争条款必须仅限于属于被转让公司业务的商品(包括改进版本和后续型号)和服务。
为了明确竞争活动的范围,建议在起草竞业限制条款时使用UWG第4条第1款第4款含义内的“竞争对手”一词,即直接竞争对手。这使得可以定义哪些活动被视为直接竞争并应避免。从地域上看,竞业限制协议应仅限于公司在出售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地区和/或公司在出售前投资的地区。
在这种情况下,也建议商定合同处罚,以制裁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行为,从而起到威慑作用,有助于遵守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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