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是否承担违约金-竞业限制调查知识大全|极兔竞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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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梗概
老张在入职XGD公司时曾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载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老张不得以其他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地为任何竞争企业提供服务,也不得协助他人为任何竞争企业服务,违反该规定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XXXXX元。在职期间,老张的妻子老陶成立了BM公司,经营范围与XGD公司基本一致。
之后老张因个人原因辞职,XGD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况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老张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裁决
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老张确认其妻子老陶系BM公司的股东,一般而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便财产独立,夫妻对于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从经营范围来看,BM公司与XGD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然老张对其妻子担任BM公司股东的情况既未阻止、也未告XGD公司。对XGD公司要求老张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XXXXX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各地观点不一:
观点一
《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约定违约金。在职期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只可通过损害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北京、广州)
观点二
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字面理解,并未禁止双方就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约定违约金。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平等性与隶属性之特征,允许双方可就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违约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浙江、深圳、苏州)
上海支持和反对的判例都有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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