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吗?-竞业限制调查知识大全|极兔竞调
竞业限制补偿费可以按最低工资约定吗?
答案是: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有些冒险。
主要理由有:
1、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适用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没有约定的情形下,
另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可以看出,在法律法规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底限应该
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底限的。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但一般实践中如果约定了最低工资可能面临被判定补足和协议无效的风险,所以更多还是建议企业正常约定30%一定要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与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差距不宜过大,不能看上去就明显显失公平,不然也有被认定无效的
风险。比如上海二中院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苏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约定最低工资标准仅为员工月薪的5.8%,违约金高
达100万,明显显失公平,被认定为无效。
2、还要注意地区性最低约定的规定
江苏地区,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
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
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深圳地区,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
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
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宁波地区,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
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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