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拼多多的竞业限制协议与高额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一种常见的劳动合同条款,旨在防止员工在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或从事与原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保护公司的商
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
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若要达到证明员工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标准,需举证:
1、双方事先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2、公司按约定或不低于法定标准向员工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3、员工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客观行为。
根据拼多多的竞业限制协议,国内约30家涉及相关业务的公司被列为竞争企业,其中包括阿里巴巴、蚂蚁集团、腾讯集团、美团
点评、京东集团、唯品会、网易严选、苏宁集团、国美、有赞、字节跳动集团、趣头条、得物、快手、小红书、亚马逊、洋码头、
南极人电商、虾皮、兴盛优选、叮咚买菜等。此外,拼多多还将竞业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上述品牌的关联企业,直接或间
接为上述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任何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上述企业的任何企业或经济实体,从事投资业务的任何企业或经
济实体。
拼多多还限制离职员工自营或参与经营多类行业企业,如电子商务服务、广告投放服务、互联网信息咨询服务,无线增值业务或
互联网增值业务开发和运营单位,与拼多多及关联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单位,与拼多多及关联公司新增业务相同或类
似业务的单位。
目前,司法实践对用人单位更为有利,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全国性规定较少且模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只有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而这其中,对于目前争议较大的的竞业限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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