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入职逃避竞业义务不可取
李某,一位曾在某智能装备公司担任机械研发岗位的专业人士,与公司签署了一份详尽的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中,对李某离职后
的职业选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严格禁止他涉足与公司业务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领域,并特别将某星公司列为重点防范的竞业对象。
李某离职后,他选择了与某算力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家算力公司并未被明确列入之前签署的竞业限制名单之中。然而,后续的调查显示,李某的行为并非如表面那般简单。某智能装备公司发现,李某频繁出入某星公司,且经过深入调查,
他们发现某算力公司的注册地址竟然与某星公司的实际办公场所完全重合。这一发现令某智能装备公司产生了疑虑,他们认
为李某可能间接地规避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智能装备公司首先通过仲裁前置程序,然后毅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因其可能存在的竞
业限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经过一系列的审理和调查后,法院认定,李某确实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约定。因为某算力公司的注册地与某星公司
的实际办公场所重叠,并且其运营状态、工作环境以及考勤管理等各个方面,都显示出这家公司并非一个真正独立运营的实
体。据此,法院判断某算力公司实际上是某星公司为了规避竞业限制协议而设立的一个空壳公司,仅仅是为了给员工缴纳社
保而存在。
因此,李某为某星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与某智能装备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最终,法院判定李某需向某智
能装备公司支付25万元违约金。
------------------------------------------------------------
你可能还会感兴趣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