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的竞业限制协议丢失,它仍然有效吗?
如果我的竞业限制协议丢失,它仍然有效吗?
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竞业限制协议是可执行的,但受到某些限制。其中一项限制是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员工签署。换句话说,口头竞业限制协议是不可执行的。但是,如果您的竞业限制协议丢失了怎么办——它仍然有效吗?
法院可能会考虑“口头”证据来证明丢失或毁坏的协议的存在
是否仍可根据雇主口头声明存在竞业限制规定来强制执行?令人惊讶的是,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是“是”。未能出示“丢失的”竞业限制协议对于雇主的案件来说并不一定是致命的。
佛罗里达州第五地区上诉法院 2009 年关于环境服务公司诉卡特 (Environmental Services, Inc. v. Carter ) 的裁决有助于说明我们所讨论的内容。本案中,原告起诉了三名前雇员,他们离开公司开始自己的竞争业务。原告声称,所有三名员工都违反了他们在工作期间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款。不幸的是,原告只能出示涉案三份协议中的两份;它不知何故失去了第三项协议。
巡回法院法官认为两份协议具有可执行性,并对这两名员工发布了禁令。至于第三名雇员,法官裁定,如果没有书面协议的实际副本,则不能对第三名雇员施加任何禁令救济。
上诉时,第五区不同意。法院认为,即使涉案协议已经丧失,原告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存在。事实上,佛罗里达州法律对此类情况做出了规定,规定当原件“丢失或毁坏”时,不需要签署合同原件,前提是雇主没有“恶意”毁坏它们。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故意丧失第三次竞业限制协议。更重要的是,还提供了额外的或“口头”证据来证明丢失协议的存在。例如,前雇员作证说他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原告的一名代表作证说,该公司只使用了此类协议的一种标准格式,这表明其他两名前雇员签署的书面协议的条款也适用于第三名前雇员。
在签署佛罗里达州竞业限制协议之前请三思
每当雇主要求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您在签署虚线上之前都需要仔细考虑其条款。如果您决定离开雇主,这些协议可能会严重限制您的谋生能力。而且您不应该认为法官会让您退出该交易,因为其条款似乎不公平或过于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