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调查取证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7-26

竞业限制调查取证

竞业限制义务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无法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其已经成为了用人单位防止自身核心竞争力流失的重要防御手段之一。在实践中,竞业限制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都集中于劳动者是否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该举证责任需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但由于劳动者往往与新单位采用各种手段逃避、掩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用人单位在诉讼举证时会面临诸多困难。为此,我们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案件处理经验,就该核心事实的取证方案,提出如下取证方式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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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工商信息、企业年报
如员工以成立新公司的方式从事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则可通过查询工商信息,看员工是否为新公司的股东,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从而证明员工与新公司之间的关联。在天元曾处理的一个纠纷中,员工以其母亲的名义新设立有竞业关系的公司,该公司从登记来看与员工无实际关联,但原单位经查询后发现该公司年报中留存的联系人信息为该员工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其诉讼请求最终因此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在实践中,员工往往会关注到该取证方式,其可能采取股权代持等方式规避,因此工商查询的方式并不特别具有操作性。
2.查询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信息
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信息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员工与新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但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仅能查询到其为员工缴纳社保期间的相关记录。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以查明员工社保、公积金是否为新单位或关联公司缴纳。但由于该等方式同样较为容易规避,在实践中实用性并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