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计算可参照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方法。
若商业秘密因侵权行为而公开,则赔偿额需依据其商业价值确定,该价值由研发成本、实施收益、预期利益及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计算,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首先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若难以确定,则按侵权人所得利益计算。具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计算方式如下:
1.若能明确实际损失,则以此为准;
2.实际损失难以明确时,以侵权人所得利益为计算依据;
3.若商业秘密因侵权而公开,则依据其商业价值计算,该价值综合考虑开发成本、实施收益、预期利益及竞争优势持续时间等因素。
关于实际损失与侵权人所得利益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提供了指导,即权利人实际损失可通过专利产品销售减少量与每件产
品的合理利润乘积计算,若销售减少量难以确定,则侵权产品销售量与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乘积可视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得利益则通过侵权产品销售量与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乘积计算,
一般按营业利润计算,对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按销售利润计算。
若原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提起违约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劳动者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律未对违约金设定限制性规定或参考标准,但违约金金额需以
公平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员工岗位重要性、工资待遇、商业秘密价值等因素。具体考量因素包括竞业限制期限、劳动者履行义务情况、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预期利益、
经济补偿与违约金比例、违约行为持续时间及违约期间收益等。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不将实际损失作为判决违约金的必要条件,而仅作为衡量违约金合理性的参考因素,有时甚至不考虑
实际损失。
---------------------------------
你可能还感兴趣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