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员竞业无效!
【竞业限制适格主体】自身是否是竞业限制的适合的主体是许多小伙伴关心的话题。《劳动合同法》明确竞业限制只能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但实践中存在竞业限制条款主体泛化、部分用人单位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术红和硕士研究生贾唯宇曾通过梳理相关判决,发表研究文章指出,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中仅有13%为高级管理人员,8%为高级技术人员,70%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而这70%中又有77%是基层岗位职工,其中不乏前台、保安、保洁等人员。
有深圳中院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指出竞业限制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1.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应当严格限缩在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内,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能无差别地扩大适用到普通劳动者。
2.当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商业秘密、劳动者是否存在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作进一步实质审查,尤其需要注意商业秘密与企业常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区别。
3.对于一般不可能掌握企业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掌握其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此观点与目前主流观点保持一致,可供我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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