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案件判决分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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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7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民申2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某某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某因与被申请人福州某某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某某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终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某甲申请再审称:(一)《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是某某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属于剥夺劳动者就业权利、加重劳动者义务的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1.该协议扩大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2.该协议操控权完全在某某学校一方,没有体现出起码的人格平等。3.该协议违约责任具有单向性,某某学校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一二审均认为高某甲提供的公益讲座视频即构成从事了竞业禁止的就业行为,事实认定错误。1.某某学校未举证证明高某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主体。2.某某学校未举证证明高某甲离职后,到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违约行为应该是就业行为,而不是参与某项孤立的活动。某某学校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福州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当中涵盖“对教育业的投资”,并不能证明高某甲在竞业限制期间从事了具体的竞业限制工作。判断高某甲是否构成竞业限制义务,是以高某甲的职业行为作为判决标准,而不是以高某甲工作单位工商登记范围来确定。“对教育业的投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某某学校需要证明高某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知该公司从事与某某学校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至于该公司后来是否与“酷某某堂”、“仓山某某”有关联,高某甲并不了解某某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没有证据证明高某甲参与了某某公司的管理工作,掌握某某公司的商业某密,知道某某公司参与对“某某教育”的投资管理。所谓“某某公司”与“某某教育”系“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完全是无效证据堆积之后主观推测的结果,并无实质有效的证据。高某甲自己提供的“小升初政策解读”、“中考填报志愿早知道”视频,证明的目的在于说明自己从某某学校处离职之后,受少数家长要求,对自己掌握的有关升学政策进行解读,属于小范围的交流研讨,并不是公开从事教培工作,更不能说明系在“某某教育”任职。如果说在视频中高某甲将某某学校与“某某教育”并列推荐不妥,也只能证明高某甲对竞业禁止的尺度没有掌握好,不能由此推断出高某甲从事了竞业禁止的职业行为;高某甲在对自我介绍时,带上一句“曾经在某某学校处任职”,不过陈述一个事实而已,显然不能定性为“以任职对外宣传”,也不能证明高某甲违背竞业限制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3.某某学校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证实其遭受巨额损失。(三)一二审判决高某甲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承担巨额违约金及合理费用等显失公平。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支持高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某某学校提交意见称,高某甲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高某甲在某某学校工作期间,担任行政管理职务,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及核心商业某密人员。某某学校与高某甲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某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之规定。高某甲依据《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依约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就高某甲在本案中所从事的竞业行为,高某甲主张《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高某甲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问题。双方在劳动合同附件《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高某甲在某某学校工作期间及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自行从事或到与某某学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从事与某某学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包括在与某某学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第三方采用各种名义进行工作、任职、参股、持股、融资、合资、投资、联营、咨询、顾问或者享受利益等,与某某学校有竞争关系是指在技术、生产、经营、管理、市场等所有可直接或间接取得生产经营优势或经济效益方面与某某学校既存业务或潜在开发业务领域存在利益性冲突;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包括与某某学校及其关联机构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并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最为核心的是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通过高某甲提供的“小升初政策解读”及“中考志愿填报技巧早知道”视频,可以认定其讲座地点是在某某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地,以及高某甲以其任职经历对外宣传并为与某某学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某某教育等其他培训机构进行宣传的事实,足以证明高某甲违反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约定,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高某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应否调整违约金以及应否支持某某学校主张的合理费问题。案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为“3×月补偿金×12”。高某甲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某某学校在高某甲离职后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0000元共计110000元。一、二审法院考虑高某甲系某某学校高级管理人员及涉核心商业某密人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具有保障竞业限制合同履行的功能,结合高某甲的工资收入、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以及竞业限制期限等因素,依照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判决高某甲承担360000元违约金并无不当。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某某学校因追究高某甲的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高某甲承担,故一、二审法院对某某学校主张高某甲应承担证据保全费用20000元及律师费用74400元,具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高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甲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