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
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
(一)竞业限制一般限定由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履行。
1、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对于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不负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但劳动者仍负有遵守负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履行工作职责中接触、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和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二)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拒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不影响就业权的实现。
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克扣劳动报酬及福利。《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仅限于附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对于本身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得借此限制劳动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