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是一回事吗?
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是一回事吗?
一、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竞业限制则是一项约定义务
对于每一位劳动者来说,即使劳动合同未对保密义务进行约定,保守企业秘密都是劳动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而竞业限制是对离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劳动者可能因此遭受损失,故《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了“竞业限制”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未明确保密义务的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员工离职后的保密期限也是最长两年,这一误解的来源可能基于《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明确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然而,实践中关于员工离职后保密义务的期限并无法律明文规定,通常认为员工在离职后的合理期限内亦负有保密义务。“合理期限”的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的判决标准亦存在不同。
三、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企业救济途径不同
首先,企业能否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事项,则依照协议中的要求来认定违约金,这是毫无争议的。然而,在劳动者保密协议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第25条只规定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方面可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具体司法裁判中对于保密违约金的认定亦存在争议。
其次,在司法救济程序上,二者亦有不同。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纠纷,与传统劳动纠纷一样受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性限制。而违反保密义务的纠纷,在法律性质上既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亦属于劳动纠纷,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直接走民事诉讼路径,还是先行进行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