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用,还是否有效?

来源:本站 时间:2023-10-02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用,还是否有效?

如果竞业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是否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必然无效?笔者认为即使竞业协议未约定补偿条款,该协议仍然有效。

首先,劳动合同法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是竞业限制协议首要实现的目的,当然这也会对劳动者就业造成一定的限制和麻烦,为此,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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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为平等的主体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双方都要履行的合同。从合同法的思维理解,合同中缺少价款条款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补正的方式解决。如果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用,该协议就无效,显然对劳动者没有震慑力,势必会导致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利益受损,因此,竞业限制协议在缺少经济补偿时其他合理的约定条款仍需双方履行。

最后,竞业限制协议虽无经济补偿金条款,但劳动者自主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依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