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限制?
什么是竞业限制?
一、竞业限制的基本含义
竞业限制,是指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在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展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经营的活动。
二、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在现行法中缺乏明确的定义,因此该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审理者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综合判定。
三、竞业限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相关内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到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就“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予以明确约定,若未约定的,则需要审理者在二者的实际经营范围内予以实质审查后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予以判定。